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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02  浏览次数:

校实验发〔2020〕2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或科技项目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及其他科教活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查重评议”是指申购单位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申请预算时或在项目申报立项前,提请查重评议实施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开放共享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院(系、所、科研实体等)是仪器设备申购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型设备建设规划和统筹管理,确保评议设备符合申购单位学科发展需求,根据设备购置需求编写并提交“查重评议申请报告”或“购置申请报告”。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是学校查重评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审核“查重评议申请报告”,组织实施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校内查重评议,反馈查重评议结果;协助申购单位完成“购置申请报告”编写,会同预算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成“购置申请报告”审核。

第六条 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技推广处、发展改革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依据校内查重评议结果,进行项目立项或预算管理,审核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购置申请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校内查重评议结果,进行设备采购受理。

第七条 申请购置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由申购单位提交《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申请报告》,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组织进行校内查重评议,反馈查重评议结果。

申请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首先完成校内查重评议;根据校内查重评议结果,申购单位形成《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学校项目管理等部门负责申请报告审核和上报工作,由上级预算审批部门反馈中央级查重评议结果。

第八条 查重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三)涉及进口仪器设备,需提交进口购置的理由,包括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情况说明。

(四)校内现有同类仪器的资源状况(分布、共享情况、利用情况、年平均有效机时)。

(五)仪器设备运行支持条件,包括场地空间、安装环境、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

(六)申购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预测与共享实施方案等。

第九条 查重评议的原则包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学校无同类仪器设备。

(二)申购单位及学校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学校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同类设备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4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四)申购单位及学校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五)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学校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400小时来判断)。

(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或必备的场地环境。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购置的。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校内查重评议一般每学期集中组织1-2次,评议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组织专家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邮件通讯评议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查重评议专家可通过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产生,或邀请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熟悉大型仪器设备的应用或操作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应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操作、管理等无利益相关。

第十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涉及进口仪器设备时,须一并进行采购进口设备理由、原因等选项的评议论证。

第十三条 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认定为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校内查重评议;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购置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申购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学校视情节暂缓受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申请:现有同类设备运行机时未达到国家评价考核要求的;未加入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系统的;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成效差,评价考核未达标的。

第十六条 若有申购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组织查重部门未按规定开展查重评议,以及项目、预算或采购管理部门未履行查重评议审核等情况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发〔2004〕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申请报告(模板)

           2.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模板)